滁州市投资促进局机关财务管理办法

    发布时间:2020-08-03 08:46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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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为进一步规范机关财务管理工作,认真贯彻执行财经政策、法规、制度,加强监督、维护财经纪律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》及《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》等文件要求,结全我局实际制订本办法。

    第一章  财务管理

    第一条  局机关各项财务收支纳入办公室统一管理、统一核算,并接受监督。

    第二条  局办公室负责组织会计核算,办理会计业务;及时清理债权、债务,正确编制会计报表。

    第三条  经费支出的报销结算方式严格按照《关于实施市直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通知》、《滁州市级单位公务卡管理办法》执行。

    第四条  财务人员要以身作则、奉公守法,认真贯彻执行各项规定,严肃财经纪律。

    第五条  财务人员应做好会计档案工作,及时将各类会计财册、凭证、报表等资料分类装订,立卷归档。

    第二章  经费支出审批权限和程序

    第六条  局主要负责人对本局财务收支总体情况进行审核监督。

    第七条  经费支出实行“一支笔”审批,除住房公积金、养老医疗保险等正常支出外,单笔支出在10000元以下的由分管领导签批;单笔支出在10000元以上的,报局长办公会审定后,由分管领导签批。

    第八条  支出具体经办人负责票据整理签名,并填制单据报销封面,报内设机构负责人、办公室负责人审核后,按审批权限和程序报销。

    第九条  根据《滁州市县干招商小组工作经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》有关规定,招商小组经费报销,须有组长签字把关,市投资促进局相关科室审核,局分管财务领导审批,并报市财政局备案。

    第三章  财经纪律和财务监督

    第十条  严守财经纪律,规范财务行为,杜绝不合理支出,严格执行局机关预算。

    第十一条  严格财务手续,各类支出原始凭证必须是合法票据,同时有经办人及证明人签名,附件手续完整。

    第十二条  严控报销时限,各内设机构的费用支出应及时整理,30日内按审批权限完成报销手续。

    第十三条  严格控制借款,如有特殊情况因公预支现金的,必须按审批权限批准,并在30日内还清借款。

    第十四条  坚持财务公开,按季分析财务状况,办公室负责每月向局长办公室报告财务支出情况,重大情况及时报告。

    第十五条  按照“谁审批谁负责、谁经手谁承担责任”原则,严肃财经纪律,发现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,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。

    第七章  附则

    第十六条  本办法适用于局机关各内设机构。

    第十七条  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,其他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,以此办法为准。

    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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